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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城镇供水阶梯水价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水价改革,建立反映资源稀缺程度的水价形成机制和水价体系,促进全社会节约用水,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 “完善居民水、电、气等阶梯价格制度”的要求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有关精神,结合陕西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实施城镇供水价格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居民阶梯水价制度
1.实施居民阶梯水价的原则和要求。

实施居民阶梯水价要以促进节约用水为目标,以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为前提,以改革居民用水计价方式为抓手,加快建立和完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要通过健全制度、落实责任、加大投入、完善保障等措施,充分发挥阶梯价格机制的调节作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实施居民阶梯水价应坚持三条原则,一是保障基本需求。区分基本需求和非基本需求,居民基本生活用水价格保持相对稳定,非基本用水价格要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二是促进公平负担。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总体上要逐步反映用水成本,并兼顾不同收入居民的承受能力,多用水多负担。三是坚持因地制宜。根据当地水资源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生活用水习惯等因素,制定符合实际、确保实效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实施居民阶梯水价的主要目标是今年起在设区城市对已实行“一户一表”的居民用户开始实行阶梯水价,到2015年底前所有设市城市全面实施阶梯水价,具备条件的县和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居民阶梯水价制度。

2.合理确定居民用水各梯级水量和水价。

我省各城市水资源紧缺程度差异很大,各级水量由各设区市物价局根据国家《各地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量建议值》和当地近三年居民实际月均用水量合理确定。阶梯水量按三级设置,第一级水量要确保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要,按覆盖本区域内80%居民用户的月均用水量确定;第二级水量要能够体现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合理用水需求,按覆盖本区域内95%居民户月均用水量确定;第三级水量为超出第二级水量的用水。根据不同阶梯的保障功能,第一和第二级要保持适当价差,第三级要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拉大价差,抑制不合理消费。原则上各级水价按不低于1:1.5:3的比例安排。实施阶梯水价仅针对自来水企业的基本水价,不包括代征的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实施阶梯水价后增加的收入,应用于自来水企业实施户表改造、弥补供水成本上涨和保持第一级水价相对稳定等。

3.明确阶梯水价计量结算单位和周期。

我省居民阶梯水价原则上以居民家庭用户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水企业为居民用户安装的水表为单位。对家庭人口数量较多的,可适当考虑家庭人口数量差异增加用水基数妥善解决。我省阶梯水价计量结算周期原则上以年为单位。

二、推进非居民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在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的基础上,各设区市要加快推进对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行业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进一步促进各行各业节约用水。在国家尚未出台统一的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指导意见前,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通过借鉴其他城市经验或在本辖区选择试点等方式推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用水定额的确定,在省政府颁发的新的全省行业用水定额标准前,可由各设区市根据实际情况,先行制定本地区行业用水定额试行标准。对定额内的用水量按基准供水价格标准执行,对超过定额的用水量加价标准由各设区市根据当地水资源状况,报经当地政府同意后确定。水价中代征的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不实行累进加价,按实际用水量计收。

三、下放省管城市供水价格管理权限

为落实简政放权的要求,强化城市政府责任,根据我省南北地域狭长、水资源分布不均,各城市供水情况差异较大以及城市建设及管理责任主体基本在市县政府的实际情况,下放省管城市供水价格管理权限。今后除水资源费和省级直属以及跨地区水利工程原水价格仍由省上统一制定管理外,自来水基本水价、污水处理费和市县级水利工程原水价格均由设区市物价部门(含杨凌示范区和韩城市)制定管理。

城市供水价格管理权限下放后,省物价局将继续加强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各地物价部门制定和调整水价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实行供水企业成本公开和定价成本监审公开,严格履行听证程序,水价改革方案需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地在调整城乡低保标准、失业保险金和最低工资标准等社会保险相关待遇标准时,应统筹考虑水价调整因素,切实保障低收入群体生活水平不因水价调整而受到影响。

四、保障措施和要求
1.加强实施阶梯水价的组织领导。

推行阶梯水价改革,是国家深化资源价格改革、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举措,不仅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政策性强,而且工作难度大、时间紧、任务重。各地要高度重视,成立由分管市长牵头的专门组织,协调解决阶梯水价推进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相关部门要通力配合,明确工作责任及完成时限,确保阶梯水价改革目标的顺利完成。

2.加大居民用水户表改造工作力度。

抄表到户是实施居民阶梯水价的前提和基础。我省户表改造工作任务繁重,资金缺口较大,各地要按国家和省上的要求,加大政府配套资金的支持力度,增加财政投入、发行企业债券等多渠道筹集资金,保障户表改造资金来源。对列入全国城镇供水设施改造与建设“十二五”规划的管网改造项目,可将户表改造工作纳入项目建设内容,对供水企业户表改造、运营和维护费用,可计入供水成本,积极采取措施推动户表改造,为实施阶梯水价创造条件。

3.新建住宅要严格执行抄表到户的建设标准。

今后各地要按照省建设厅、省物价局《关于城市供水“抄表到户、户外计量”的实施意见》(陕建发〔2005〕96号)的要求,对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工程一律实行水表户外计量的建设要求,实现供水企业直接抄表结算到户,避免出现边建边改,越改越多的严重浪费现象。另外,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用户和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学校、福利院等),水价标准按高于第一级阶梯价格水平确定。

4.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

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和网络等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水资源的紧缺现状,引导全社会认识实施阶梯水价和超定额加价对于保障居民基本生活、促进节约用水的重要性,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争取社会各方理解与支持。

5.推行阶梯水价要与落实我省新一轮水价改革工作相结合。

我省新一轮水价改革“三步走”方案基本完成了第一步改革任务,第二步和第三步改革任务更加艰巨紧迫,各地要将推行阶梯水价制度与落实水价改革任务相结合,确保省政府确定的新一轮水价改革“三步走”方案得到全面落实。

各地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量基数建议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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